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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了

灵感公司认为,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的电脑壁纸,涉嫌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灵感公司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认定缤纷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同时,艺境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局部图

涉案作品中,“胖虎”形象独特,线条流畅,眼神灵动。而被诉侵权作品中的“橘猫”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与“胖虎”形象高度一致,只是色彩和细节略有不同。

案情简介

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它发现,缤纷公司、艺境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两家公司均否认侵权,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艺境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且图片的关注度、影响力有限,未从中获利。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中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艺境公司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同时,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被诉侵权图片,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对比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明确了两者的相似性,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创作和使用图片时,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案件小结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尊重著作权,合法使用他人的创作成果,是每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图片

“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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