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若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对此类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六千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王某发出《告知书》,对王某进行工作调整,通知王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进行工作交接,但双方未能就工作调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7日,被告某公司作出了对王某的开除通知。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给付王某2020年10月及11月工资三千余元,驳回王某要求给付一万余元加班费用的请求。王某不服裁决,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及2020年10月及11月工资。
法院审理后查明,因公司岗位调整,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通知原告王某协商后,王某不能到所调整的岗位进行工作,双方未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2020年10月及11月工资。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作者单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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