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福摄影作品,展现独特艺术视角
微博“梦想家林志颖”篡改摄影师作品,引发版权争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一幅作品,因被微博用户“梦想家林志颖”篡改和错误引用,而引发版权纠纷。朱庆福将该微博用户及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并需向朱庆福赔偿共计30余万。
微博用户篡改图片,侵犯著作权
1992年,朱庆福完成了涉案作品的拍摄。2013年8月25日,微博用户“梦想家林志颖”在庆祝其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时,发布了一条包含篡改后朱庆福作品的图文微博。该微博将作品中的一名战士头像替换为林志颖的头像,并进行了不当裁剪,同时配以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非原发,微梦公司称已尽义务
林志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虽断开链接,并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但法院认为其篡改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微梦公司虽答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但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未造成损害的扩大。
法院判决林志颖侵权,需赔偿30余万
法院审理后认定,朱庆福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尊重原创,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