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疑是值得表彰的,但如果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那么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上海市民柴先生为了保护即将摔倒的六旬老人而受伤。尽管他成功地保护了老人,但自己的腿部也因此受到了伤害,并自行承担了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此后,相关部门计划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但流程中需要老人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遭到了老人的拒绝。柴先生为此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老人补偿柴先生7000元。
这起案件是基于哪些法律依据呢?原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认定柴先生因救助古女士而受到的损害是存在的,并判决古女士给予补偿。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见义勇为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思考。尽管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见义勇为者也需要得到保障,确保在救助他人的同时不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许莉静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同时,法律应当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