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有幸视频会见了一位当事人。他打算再聘请一位律师,意在通过两位律师的协作提高胜诉的可能性。我自然支持此决策,毕竟多一个律师等于多一份保障。他经过思考后提出,希望在一审时仍由我主导辩护,二审时再考虑增加另一位律师。他对我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但从中我察觉到了他的一丝侥幸心理。
当事人可能过于依赖理论,忽视了实践的宝贵经验。在看守所里读书学到的知识,并不能完全应用于实际。法律实践远比理论复杂,需要灵活应对。
刑事案件中,临到开庭才匆忙聘请律师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可能是因为一些人存在“律师无用论”的误区,或是过分依赖人脉关系。然而,当面临法律问题时,他们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于是匆忙委托,留下了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为什么我不建议完全寄希望于二审呢?
我国的审级制度为二审终审制,这给人一种错觉,认为二审可以纠正一审的错误,实现翻案。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我必须泼一盆冷水。目前,刑事案件的二审在监督方面相对弱化,真正能改判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大多数案件都以维持原判告终,接着便是漫长的刑事申诉和信访过程。
你需了解,刑事案件二审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开庭,而是实行书面审理。主要是律师和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书。这份意见书是否被人仔细阅读,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没人看,或者看了但效果不如开庭,你还会寄希望于二审吗?
除了上述关于案件辩护效果的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某些司法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形成了有罪的定式思维。在一审判决有罪的前提下,二审自然更加坚信这个结论。
二、与抄作业的心态类似,别人已经做完题目,你为了省力,不想花时间,自然倾向于直接使用别人的答案。
三、证据是专门收集来定罪的,自然对你有利,不打破思维误区,不主动调查研究,很难摆脱卷宗的影响。
四、一家人自然会有监督的弱化。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的原因,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我只能大概描述这个问题。
总之,如果你真的想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行动,把资源都投入到一审中。寄希望于二审是不明智的。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其实在一审阶段都有点晚了。因为一旦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即使后期发现问题,也为时已晚。
当然,虽然说了这么多不好的,也有成功案例,二审成功翻盘的案件也有,但数量并不多,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好运。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在一审阶段就把问题查清楚,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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