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全国首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案:法律为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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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曾在网络上邂逅过“虚拟主播”?这些主播并非单纯的AI产物,更多时候,它们是真人演员通过动作捕捉等技术为观众呈现的虚拟形象。这样的形象,被业内人士亲切地称为“皮套”。而“皮套”背后的真人,则被称为“中之人”或“驾驶员”。
在直播或作品发布中,这些虚拟主播与观众互动频繁,尤其受到年轻观众的喜爱。但一旦“中之人”的演员选择离开,或违约,带来的损失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2022年9月,声音甜美、形象可爱的小史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合同中明确,小史需使用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在指定平台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并约定了小史每月的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若主播单方面解约,则需支付违约金。
2023年7月,公司发现小史长达3个月未直播,多次提醒未果后,公司发送违约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违约金及虚拟形象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公司遂将小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中之人”,擅自停播,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兼顾了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对于损失的计算,法院关注到了“身份同一性”的重要性。在虚拟主播领域,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的认定,而流量贡献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法院根据虚拟形象的价值、驱动方式、直播内容等因素对流量贡献度进行了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史与虚拟形象“乘黄”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因此,虚拟形象的复用价值存在。同时,小史的违约行为导致虚拟形象的价值贬损。法院综合考虑了形象制作费用、合同履行期限、复用成本等因素,酌定因小史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除直接损失外,违约方还需对MCN机构在复用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参照已履行期间的月均已获收益,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及双方履行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的复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后续损失不可归咎于小史。据此,法院计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照范围为1610元。
法院最终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调整为7000元,扣除公司未向小史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此案的审理填补了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法律空白,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法院的创新性思维和全面说理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了裁判规则,有助于推动虚拟主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编辑:符樱】